降势不减 秦港煤炭库存跌破500万吨
[18]苏力,见前注[11],页306。
斯密在他的道德哲学中就提到过相似的观点。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
明乎欲不可无也,寡之而已。[12] 正因为如此,以现代哲学方法再现戴学的结构、分析戴学的概念、检讨戴学的命题是可能的。其光大者,其照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为金为锡,及其金锡之精良与否,性之喻也。在戴震的时代,法字的基本义是刑。
凡天之文,地之义,人之纪,分则得其专,合则得其和。一个最可靠的例子也许是汪辉祖的那句名言: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进入专题: 传统法 比较法 。
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关系早已为中外学者所关注。而西法重学理,强调法官是法律的仆人。谏官陈子昂在分析了案情后主张对徐元庆先处以死刑以正国法,再树碑立坊旌其闾墓以表彰孝道。形象一点说,可以把中国传统文化比喻为一个圆,社会的一切皆在圆中。
中西法的道理是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21世纪,西方的殖民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
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自己的力量。又为什么在如此源远流长而又丰富多采的文化里面,竟然找不出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等等[29] 以上的论述不仅曲解了古代法与现代法间应有的界限,而且透出了20世纪八十年代后,学界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浮躁气息。当作者只究其一点地认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绝对的和谐的时候,恰恰忘记了或不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和谐最忌讳的就是绝对。
礼与法的关系在古人的思想观念中是不言而喻的。而中西方法的诸多差异并非绝然对立,其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互补的,比如中法强调人们的自律,西法则重视制度的制约。暂且不说先秦法律,不说复杂的礼,就是秦以后,诸如程式、科比、格式、令典、例等等也决非刑律可以概括。[29] 梁治平著《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220-221页。
[13] 从梁启超的这一段论述来看,梁氏对西方法尚不太熟悉,而对中国法可以与西方相应作出比较之处亦十分模糊。作者认为的争讼在中国古代是绝对的坏事和绝对地不可取的结论也过于绝对,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晋时为什么于朝堂外设登闻鼓、宋代的包公为什么会打开开封府衙的大门、中国古代为什么流传着那么多百姓拦轿喊怨的故事,以明察善断、执法如山闻名的清官为什么会名留青史,受人怀念。
自汉以后,沿唐及宋,迄于元明,虽代有增损,而无敢轻议成规者,诚以其适国本,便民俗也。[22]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6页。
在古代法、传统法、现代法的体系中,我们无法为礼找到应有的准确的位子。而在习惯的惯性和不自觉中,人们对历史与传统的误解和偏见仍在加深。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 以上节文表示了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礼与法关系理论上的主流认识。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律例》、《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27].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如果上诉失败,人们甚至可以通过击登闻鼓、告御状的形式为自己讨一个说法。[36] 《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28-129页。
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人口这样众多,如果生计困乏便会突然发生纷乱。
笔者发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一些法史学家比较中西法的异同,尤其是论证传统法的特征往往能一语中的,不乏真知灼见,直到现在我们读来也不感到过时,并在研究中仍时时征引。文明与野蛮、进步与保守的标准是用欧洲模式来衡量的。
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这种导入西方方法和理论的研究以1904年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0]为始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研究成果已颇具规模[11].关于中外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状况笔者将有另文进行陈述,要在通过对以往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分析,笔者发现以往的比较法研究存在严重的缺陷。
另外在律学的资料中我们所看到的情况是:关注法的最终价值的实现正是中国传统法的典型特征。中译本版本说明:Voltaire:ESSAI SUR LES MOEURS ET L'ESPRIT DES NATIONS et sur les principaux faits de L'histoire depuis Charlemagne jusqu'a Louis XIII Editions Garnier Freres,Paris根据巴黎加尼埃兄弟出版社版本译出。以国势的强弱论文化的优劣,将西方法的模式作为唯一评判法律发达程度的标准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质疑。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准确、更合理的解读中国传统法。
而受国学熏陶的学者对古代法与传统的把握并不困难。中国传统法缺乏宗教信仰的支持:中国传统法只注重法律的控制作用,而忽视或漠视法的价值:中国古代社会是专制无法的社会:中国古代有法律而无法学等等许多被现代人奉为定论或在教材中成为通说的观点即源于此。
微观学者的主要任务在于搜集资料,比如美国的50个州各有自己的制定法和普通法,就需要加以搜集和比较。所以我们认为的古代法的缺陷也许是子虚乌有的,是我们不能全面地了解古代法而产生的片面之见。
其实,在我们批判古代法的一些缺陷时,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古代法完全解体,而关于中国传统法整体的研究成果又十分匮乏,有机统一的古代法被机械地分割为制度、思想等条条块块,失去了原貌。其主要表现于以西方法的模式为准则脱离中国历史文化背景,苛责中国传统法的简陋。
困难的原因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了用别人的标准评判自己,习惯了用批判代替对传统的研究。因此,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军事、教育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哲学、科技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日常社会生活,甚至家具、建筑等等也离不开礼。比如,我们在强调古文中法,刑法也的含义时,却无视或忽视古文中法字所体现和具有的常也(自然规律)、制度也、礼法也(风俗习惯)等意义[25].我们用已经扩展了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去对比古人狭义的法。又:严复译本,题为《孟德斯鸠法意》(上、下册),收于《严译名著丛刊》,商务印书馆,1981年重新出版。
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18] 对和谐的追求导致了中国文化的圆通特征。
[32]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制度虽然十分发达,个人常常被作为家族的附属物而存在。反之,公民的行为,是受祖传的礼仪约束的。
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清史稿?刑法一》: 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
#相关推荐
-
评论列表 (0条)